中国制笔行业笔类产品调高出口退税

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简称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

(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

(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三)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

(六)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上述提高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税号及退税率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退税率的调整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中国制笔行业笔类产品出口退税清单


序号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退税率调整为%

调整前退税率

998

96081000

圆珠笔

13

11

999

96082000

毡尖和其他渗水式笔尖笔及唛头笔

13

11

1000

96083100

墨汁画笔

13

11

1001

96083910

自来水笔

13

11

1002

96083990

其他钢笔

13

11

1003

96084000

活动铅笔

13

11

1004

96085000

含有两种笔及以上的成套货品〔指编号9608所列的各种笔〕

13

11

1005

96086000

圆珠笔芯〔指由圆珠笔头和墨芯构成〕

13

11

1006

96089100

钢笔头及笔尖粒

13

11

1007

96089910

机器、仪器用笔

13

11

1008

96089920

蜡纸铁笔,钢笔杆,铅笔杆等〔包括类似笔杆,但编号9609的货品除外〕

13

11

1009

96089990

其他笔零件〔包括笔帽、笔夹,但编号9609的货品除外〕

13

11

1010

96091010

铅笔

13

11

1011

96091020

颜色铅笔

13

11

1012

96092000

铅笔芯,黑的或其他颜色的

13

11

1013

96099000

蜡笔,图画碳笔,书写或绘画用粉笔〔包括裁缝划笔〕

13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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